【中美关系】江忆恩:秩序世界下的中国:反思中国国际关系中的合规与挑战丨国政学人 第284期


【中美关系】江忆恩:秩序世界下的中国:反思中国国际关系中的合规与挑战丨国政学人 第284期


作品简介

【作者】江忆恩(Alastair Iain Johnston),现任哈佛大学政治学系国际事务中的中国教授,于密歇根大学完成博士学业(1993),主要从事社会化理论、身份与政治行为以及战略文化研究。研究兴趣包括国际组织的社会主义化,社会科学中的身份认同分析,策略性决策的观念来源等,主要关于中国与东亚。代表作有《文化现实主义:中国历史中的战略文化与大战略》(Cultural Realism: Strategic Culture and Grand Strategy in Chinese History), 《社会国家:中国与国际体系,1980-2000》(Social States: China in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1980-2000)等。

编译】许文婷(国政学人编译员,北京大学)

【校对】崔宇涵

【审核王泽尘

【排版】 柯晗燕

来源Johnston, A. I. (2019). China in a world of orders: Rethinking compliance and challenge in Beijing’s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ternational Security, 44(2),9-60.


期刊介绍

【中美关系】江忆恩:秩序世界下的中国:反思中国国际关系中的合规与挑战丨国政学人 第284期


《国际安全》(International Security)于1976年创立,是国际和国家安全领域的顶级同行评议学术期刊,以季刊形式发行。
由哈佛大学贝尔弗科学与国际事务中心(Belfer Center for Science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at Harvard University)编辑,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MIT Press)组织出版。
根据2018 Journal Citation Reports显示,其影响因子为4.500,位列“国际关系”类别期刊第二位。
秩序世界下的中国:

反思中国国际关系中的合规与挑战

China in a World of Orders: Rethinking Compliance and Challenge in Beijing’s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中美关系】江忆恩:秩序世界下的中国:反思中国国际关系中的合规与挑战丨国政学人 第284期

江忆恩


内容提要


在美国有关中国崛起的影响的讨论中,一个核心问题是中国是否正在挑战美国主导的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
自2015年来,在中国采用强力外交手段处理其与周边国家的领海争端之际,越来越多的英文媒体开始谈及中国对这一规则导向的秩序的挑战。
这一描述是否正确关系到应对中国采取何种对策,例如是否应使用包括威慑、否认、遏制乃至击退中国在世界范围内的力量和影响力在内的强制政策。
与许多时兴的中美双方对对方企图和手段的描述如出一辙,该描述的正确性缺乏严格的实证检验。
但尽管中国的外交政策整体上并未出现巨大变化,这一有关中国对国际秩序构成跨领域修正主义挑战的叙述占领美国相关话语的速度却令人惊讶。
因此,有必要检验中国外交政策的“修正主义”达到何种程度。
而任何这一类型的检验都必须回到一个更基本的问题:
如何定义“国际秩序”?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研究者界定如何可操作化及衡量对国际秩序的合规或挑战。
现有的学术研究和政府研究极少涉及这一方面。
而在缺乏对秩序、合规、挑战、修正主义等一系列核心概念的界定的情况下,我们很难回答中国在多大程度上对美国主导的自由国际秩序提出挑战的问题。
本文为学者、专家和政策从业者在现实的国际政策背景下分析秩序以及对秩序的挑战提供了一份研究议程。
作者首先分析了现有的几种对“秩序”和“合规”进行操作化方法,将之应用于测量中国与国际秩序的关系。
这些方法一般假定,国际秩序与霸权国的利益是互构的。
并指出它们都无法很好地支持现有的有关中国对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的威胁的叙述。
因此,作者提出了有关规则的一种替代性概念,将其视作多个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共同作用的产物,从这一概念出发,世界在不同领域存在多重秩序,而并非只存在单一的美国主导的自由秩序。
对上述多重秩序进行的实证检验表明,总体而言,中国并未像很多人所想的那样对所谓的自由国际秩序构成挑战。
中国以支持、反对或部分支持等不同的方式与不同的秩序互动。
基于此,作者展开了对这种差异的描述性分析,而非寻求解释。

文章导读

 
 

一、三个秩序与合规操作化的案例

 


美国政策界、智库和学界压倒性地认为国际秩序由一系列或多或少反映了支配国的利益的制度、规则和规范组成。
基于这一定义,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挑战或合规,国际秩序是直截了当的:
潜在的挑战者或竞争者在多大程度上与体系中的支配国合作?
这种合作如何被操作化?
以下三种衡量对霸权利益挑战的方法应当有益于对有关中国作为美国利益乃至国际秩序挑战者的描述而提出的疑问,但三个案例中的数据都无法轻易地支持这一普遍描述。
1.与霸权的合作
第一种衡量挑战与合规的方法是观察霸权国家与崛起国家间的合作频率。
时下的叙述声称中国与美国利益的合作自21世纪中后期以来快速下降,但对ICEWS(Integrated Crisis Early Warning System)中数据集的分析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
从图1可以看出,多种媒体资料显示,中国关于美国的声明和行为是一致且总体呈合作状态的。
这一测量方式的一大问题在于应当事先就哪些合作的领域更为重要达成一致。
许多认为中国是一个崛起的修正主义国家的文献不加鉴别地认为传统安全领域是最重要的,但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对美国人民和人类福祉最大的威胁来自于气候变化,而非传统的国家间安全竞赛(核战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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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联合国的投票一致性
第二种衡量挑战与合规的方式是在联合国大会与支配国家的投票一致性程度。
这同样是基于认为秩序能反映系统中支配国家规范偏好集合的常用概念,而在这一案例中体现为在美国力量赞助下创造出的具有支配性地位的国际组织中的投票偏好。
鉴于联合国大会投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对于如何妥善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希冀,与美国的投票一致性可以成为一种衡量合规国际秩序程度的手段。
在此作者选取了联合国大会意愿点(ideal point)数据,它“持续地捕捉国家在美国主导的自由秩序中的位置”。
因此,对国际秩序的挑战或合规可以通过该国意愿点与美国意愿点间的绝对距离来测定。
图2显示中美间意愿点距离的变化与中美关系的变化保持一致。
并且,这一指标表明与20世纪90年代相比,2015年中美间意愿点的差距有所缩小,而不是像中国修正主义论预测的那样增大了。
该数据集同时反映出美国经常是联合国大会中的离群值。
正如图3所示,2015年中国的意愿点比美国更接近平均值(垂直线),而只有欧洲国家的意愿点与美国持续一致。
这要么说明美国主导的自由秩序只是跨大西洋范围的,要么表示联合国大会投票在反映国家对国际秩序的偏好方面并不准确,抑或两者兼而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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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持国际制度的一致性
第三种衡量国家对国际秩序挑战或合规的方式是检验其对支配国偏爱的国际制度和规范的支持或反对情况,这一分析可以产生一个2×2的矩阵模型。
图4表示了崛起力量对国际秩序构成挑战的理想情况,图5则表示了其支持支配国定义的国际秩序的理想情况。
图6反映了一种混合的情形,既无法明确何为支配的秩序,也更无法明确合规和挑战的程度。
而正如图7显示的那样,众多的国际制度分散在矩阵的全部四个区间,很难看出中国如何对单一的美国主导的秩序构成挑战。
从宏观历史角度看,自1949年来中美间有关支持国际制度的矩阵分布经历了一个从图4的向图6过渡的过程。
而在图7反映的现实情况下,可以看出美国本身也反对或忽视了很多现存的制度和规范(中国也一样)。
因此,在支配国本身行为缺乏连续性,且其自身也反对很多现存制度与规范的情况下,很难推演出一套明晰的用以测量对自由世界秩序合规程度的规范和制度。
总而言之,有关中国对国际秩序合规程度的分析需要意识到中美间利益冲突与中国和“国际秩序”间冲突的区别。
美国的许多有关中国与国际秩序的政策声明和专家评论混淆了这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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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构国际秩序

 

在此,作者提出第四种将合规与对秩序的挑战操作化的方式。它可能更为散乱,但却可能更具备概念上的可行性。为此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概念分解。
对“秩序”的概念界定经历了一个随时间演进的过程,较为重要的有雷蒙·阿隆(Raymond Aron)、斯坦利·霍夫曼(Stanley Hoffmann)、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詹姆斯·马奇和约翰·奥尔森(James G. March and Johan Olsen)及珍妮丝·比亚利-马滕(Janice Bially – Mattern)提出的定义方式。总的来看,学界倾向于将秩序定义为各国就调节国家间行为的规范、规则和制度达成的协定。但这些定义忽略了规范、规则和制度间的一致程度,也忽视了很多行为方式是习惯性的做法,而非有意识地创造出并维持的。
作者认同霍普夫(Hopf)和施韦勒(Schweller)关于秩序的观念,他们将有关秩序的分析从“谁的秩序”转向“何种秩序”,从分析支配国所声明的意愿转向分析所有行为体的日常实践,既包括国家,也包括非国家行为体。但如果有意识设计的规则、规范和制度与从实践中构建的行为方式间存在不一致,那么一旦将秩序视作一定程度上习惯性的产物将会对秩序的操作化带来困难。也许这将取决于机构的分布。如果创立新规范的机构由几个国家集中建立,那么分析者将更关注正式规则、被宣布的规范和有组织的制度。反之,如果创立新规范的机构较为分散,分析者将更关注非正式规范、习惯的做法和默认的制度。从现实来看,今日的规范性机构比二战结束后初期更为分散。因此,很有可能在一系列不同的领域里,不同类型行为体的社会互动产生了不同秩序。
因此,将上述多种秩序一并归入单一的、美国主导的自由秩序忽略了不同活动集群间的张力和矛盾。简而言之,有必要首先假设不存在单一的国际秩序以界定某一国家是合规者或挑战者,而同时存在的秩序的数量和种类似乎是一个实证问题。作为归纳的第一步,作者提出在不同的议题领域至少同时存在八种既有的秩序,有些被自由主义的制度和规则主导,有些并非天生就是自由主义的,而有些内部就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下文将逐一予以介绍。
1.建构性秩序
最基本的秩序被称为“建构性秩序”(constitutive order),即构成主要行为体及其首要利益的规范与制度。建构性秩序定义并植入了(naturalize)什么是(秩序中的)行为体:有明确领土边界的主权国家,以及“国际”与“国内”的区别。建构性秩序的核心规范是主权与领土,创造这些规范的核心制度包括联合国系统、国际条约、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等,而其他诸如国歌、国旗、公民课程和护照等规范和行为帮助建立这一秩序并使之标准化。
中国是建构性秩序的最强有力的支持者之一。除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外,中国外交政策的另一个决定性因素就是维护主权。中国也是现存联合国体系完整性的有力支持者。但中国并不完全支持所有或明或暗加强建构性秩序的制度,例如不信任领土争端的第三方仲裁机制,因此对国际法院也充满怀疑,而美国对国际法院也有着一种矛盾的态度。
建构性秩序本身是否能被称作一种“自由主义秩序”尚不清楚。尽管它现在由国际制度维系,但溯其根源无疑早于二战后建立的联合国体系,而在那时自由主义的元素(例如合作、资本主义、民主、包容)还并未成为主流。这一秩序也可能成为国家非自由主义行为的基础,例如为了保卫领土和主权而进行的战争。
2.军事秩序
另一种秩序是“军事”或“强制”的秩序——与军事能力的分布和使用有关的规范和制度,有些学者将其直接称为“极性”(polarity)。这一秩序也包括解释军事能力含义和在各极之间规范军事力量使用的规范和秩序。这一秩序的一些现存规范包括自卫权和反对赤裸裸的越境攻击等。维护并加强军事秩序的国际制度包括联盟、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安理会和一系列旨在限制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MD)的使用与传播的军备控制协议。军事秩序的一些因素可能是自由主义的,但并非全部,例如作为其产物的极性就不是一个自由主义的概念。
中国对待军事秩序的方法是复杂的。一方面来说,中国自毛泽东时代以来参与该秩序的方式之一就是加强参与管控军事实力的国际制度,例如联合国安理会,中国是现有安理会系统的坚定支持者。而论及中国对其他限制军备的主要国际制度的参与,自其在20世纪80年代到21世纪初之间快速加入了一系列军备控制制度后并没有出现下滑的趋势。而在另一些案例中,中国和美国都反对或未批准加入系统中绝大多数国家签署的军备控制协定。简言之,尽管仍存差距,但认为中国与过去相比更不愿参与或是更不顺从调节军事秩序的规范和制度是不正确的。另一方面,中国对部分领土划分不满,这也导致其在周边地区采取了强力的外交手段。美国宣称中国这种加强(对领土的)实际控制的战略挑战了长期以来的航行自由准则,但似乎并无明确迹象表示,中国有意借其领土诉求挑战南中国海的主要商业航线。在解决领土争端问题时,中国反对第三方仲裁,更倾向于通过双边谈判,不过这一偏好并不是孤例,世界上绝大多数的领土争端都是通过双边方式解决的。
更根本地,就强制力量的分布而言,中国不支持单极秩序,而呼吁世界政治中的多极化。现实主义者可能将其视为对现有军事秩序的挑战,因为在现实主义理论中,修正主义国家的一大特征就是对现存力量分布的不满。但是,中国对多个权力中心的偏好早已有之,可以追溯到毛泽东时代和“三个世界”的表述。目前也尚不清楚中国对更高程度多极化的可能性抱有多大的乐观预期。
与以往相比,中国军队能够使美国在中国周边的军事行动付出更高代价,这暗示了区域两极格局形成的可能,但目前并不会导致全球性的两极军事格局。与美国维系其超级大国地位的联盟与盟友规模相比,缺少紧密的盟友是中国成长为对等力量(一极)的另一大障碍。
3.政治发展秩序
第三种秩序是政治发展秩序,即国家如何聚合起社会中的政治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近数十年来对人权和国内民主实践的关注创造了一个与建构性秩序存在冲突的政治发展秩序,它也比建构性秩序和军事秩序更具明显的自由主义特征。这一秩序的某些规范包括政治民主化和保护个人的政治和公民自由,其核心制度包括联合国一系列有关人权的公约、《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一系列关注政治和公民权利的政府和非政府国际组织。该秩序最近的规范性进展,即“保护的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R2P)的概念也加强了这种新兴的政治秩序,该概念使对人口受到大规模暴力和人身伤害威胁的主权国家的干预合法化。
中国是不支持该秩序的自由主义元素的主要国家之一。首先,中国的离群状态从某种程度上被有关这一政治秩序本身的争议冲淡了,许多前殖民地国家认为它们享有自主选择政体的主权权利。除此之外,中国并不完全反对“保护的责任”,它只是认为人道主义干预应当有严格的限定条件。还有一些媒体、专家和美国政府的评论声称,中国不仅反对世界范围内的民主化,而且通过其对非民主国家的经济或军事支持来颠覆这一进程;中国的确使用外交手段来对抗自由主义政治价值观在人权领域的中心地位,例如在2017年召开的南南(South-South)人权论坛上发表的北京宣言,其核心包含两个方面:以国情的重要性来取代政治人权具有普遍性的观念,及强调社会经济权利比政治权利更为重要,但这两者都是中国外交长期以来的主题。尽管如此,最近的综合证据表明,有关中国的外交政策一直在挑战世界各地民主治理的担心可能被过分渲染了。近来一个有关中国对外援助政治影响的研究表明,尽管中国没有积极地援助支持民主和法治国家,但也没有积极反对民主和法治国家,更没有仅把非民主国家作为援助对象。除了受援国的贫困程度之外,确定援助对象的关键是其是否承认中国而非台湾政权,这也是中国外交的一贯原则。2018年的一项大规模研究的结果也表明,总体而言,如果中国试图通过对外援助推广威权价值,那这一做法无疑是有缺陷的。
更多详细的案例分析表明中国并不关注国外自由主义价值和制度的传播,除非其对政权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换句话说,中国对维护一党统治的关注并不一定转化为对外推广一党威权主义。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中国共产党的一些政策不完全符合许多国际人权制度和规范,但该政权一直在努力提高政府的回应能力(responsiveness)和责任制度(accountability),尤其是在地方层级。该政权可能还试图借鉴新加坡模式,即在商法、刑法和民法领域,法律体系被认为更具自主性,但要契合党在政治问题上的主张。
4.社会发展秩序
第四个秩序是社会发展秩序,即国家如何对待国内社会中个人和团体的福利。可以说,这一秩序的产物从根本上讲也是自由的,因为它们通常指的是对各种社会、性别和宗教偏好的非歧视和宽容。社会发展规范还包括不分社会差异地提供基本福利需求。促进这些规范的主要制度包括欧洲联盟和现代福利国家的政策,以及维护基本生存手段和尊重身份习俗权利的条约和公约。这些领域的跨国活动家也是这一秩序演变的重要来源。该秩序中各类权利的基本规范驱动是权利和待遇的平等。
在法律上承认及/或保护其中的许多权利以及执行这些权利方面,中国落后于许多经合组织国家。然而,仍有一些证据表明中国在对待弱势群体方面正在缩小与自由主义国家间的差距。总体而言,中国的综合性别差距指数略高于日本和韩国。此外,中国还采取了许多法律措施来规范精神病患者的待遇和权利。
5.国际贸易秩序
第五个秩序是国际贸易秩序,即国家如何管理跨境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与上述的任何秩序相比,这一秩序都更属于自由主义范畴。该秩序的主要规范是更自由的贸易,即减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此外,还有一些促进自由贸易的辅助规范,例如自由航行。构成该秩序的关键制度包括世贸组织(WTO)、二十国集团(G20)、亚太经合组织(APEC),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坚定地支持自由贸易秩序。
当前关于中国对贸易秩序挑战的叙述倾向于忽略中国在准备和加入世贸组织时减少了正式关税壁垒。除其他原因外,这一大幅下降有助于解释另一个被忽视的事实:加入WTO后美国对华出口急剧增长。除了降低正式关税外,中国在世界主要贸易机构WTO中也相对积极。与其他主要经济体一样,中国通常以投诉人或被投诉人的身份参与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以保护其经济利益。总体而言,似乎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中国正从根本上放弃或破坏这一机制。中国的大部分贸易外交都侧重于建立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协定(FTA)。 尽管这些自由贸易协定没有像最初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TPP)那样被认为具有“高质量”,但它们仍然是减少贸易障碍的协议。中国自贸区的质量似乎也并没有下降。尽管中国经济的重要领域仍然受到保护以免受竞争,而政府也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自由贸易规范,包括限制外国对政府采购的竞标,保留与世贸规则不符的地方法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等等;但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最近发布的贸易便利化指标报告,2015年至2017年,中国的11项指标中有5项表现有所改善。
简而言之,当今中国的贸易政策可能没有像其他国家所希望的那样迅速市场化,但是证据并未表明中国对国际贸易秩序核心价值的基本态度已经朝着更加敌对或颠覆的方向转变。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美国和一些欧洲国家的经济民族主义的兴起导致贸易秩序出现了新的属性,使中国的表现与目前的秩序相比显得相对更加一致。
6.国际金融/货币秩序
第六个秩序是国际金融/货币秩序,即国家如何管理影响跨境资本流动的国内和国际政策,包括主权贷款、投资和国际收支问题。它的基本规范包括投资自由化、货币国际化、中央银行独立性以及借贷的透明度/问责制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发展银行,面向市场的国家开发银行,许多中央银行和股票市场是帮助构成这些规范的关键机构。从宏观历史的角度来看,可以肯定地说,中国与国际金融秩序在不断融合,即使进程较为缓慢。这包括国内经济逐步向外资开放。在某些战略领域,外资一直被排除在外,例如能源、电信和媒体。但是,通过更高质量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双边投资条约(BIT)谈判,这些领域的范围正在逐渐缩小。中国参与了许多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机构,例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及大量的双边投资条约。
中国也在缓慢地使其货币国际化。它已经在特别提款权篮子中,并在贸易结算中增加人民币的使用。在此过程中,政府减少了资本流动的一些障碍。中国在设计金融治理标准方面一直积极参与巴塞尔进程,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推动挑战这些标准的规范或想法。
至于中国作为放贷人的行为,美国媒体和专家界对此表示了困惑。有时,他们指责中国试图通过不附带条件的发展贷款来控制较小的国家(威胁了美国偏爱将私有化和政府改革与贷款挂钩的偏好)。有时又指责它通过过度苛刻的条件性贷款使借款人负债。毫不奇怪,现实更加复杂。中国在发展领域最重要的贷款者也许是国家开发银行(CDB),其年度贷款远远超过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的计划贷款,每年的贷款额是世界银行的2至3倍。 然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的最新研究表明,它主要是一个以利润为导向的机构,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由亲市场的银行家管理,并施加了以德国开发银行重建信贷研究所制定的标准为模型的条件性。这一对贷款的商业条件的关注与表明中国“其他官方资金”的条件与接受者(非洲)的信用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的发现是一致的。鉴于其做法和贷款模板的来源,国家开发银行似乎对国际金融秩序的规范没有太大的威胁。
关于中国对基于财务规则的秩序的挑战的大部分评论中都提到了另一家机构,即亚投行。 一些观察家认为,亚投行是布雷顿森林机构的“平行机构”。但是这一主张忽视了亚投行的体制和规范结构。实际上,亚投行的设计阻止了中国否决新成员或贷款决定。贷款决定需要多数表决,但中国只控制26%的表决权。大多数专家都承认,亚投行可以帮助填补亚洲基础设施发展中的重要漏洞,从而成为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的补充,而不是挑战者。实际上,亚洲开发银行最近表示愿意与亚投行合作。
最后,中国强调二十国集团对全球经济治理的价值。二十国集团削弱了七国集团的影响力,但它最初是西方国家(欧盟和美国)在中国的大力支持下创建的,并已成为欧洲人促进有管理的全球化进程的渠道。简而言之,从宏观历史的角度来看,中国政府的基本偏好并未回到了1970年代的反市场新国际经济秩序思想。
7.国际环境秩序
第七个秩序可能是环境秩序,即国家如何管理跨境的污染流动和对资源的监管。此秩序的主要规范是预防原则。也就是说,考虑到后果的严重性,各国甚至应在有明确的科学证据之前就减少威胁人类健康和福祉的跨境污染。另一种长期存在的规范是根据对污染的累积贡献区分责任。国际环境秩序也许比贸易和金融秩序更具挑战性,而且经常受到一些自由贸易和金融秩序的最拥护者的挑战。在中国,对控制本国温室气体排放的支持一直在缓慢增加。从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中国的立场相对固定。但是,自2010年以来,中国逐渐摆脱了以发展为先的政策,而朝着单方面承诺减轻气候变化的上限和时间表的方向努力。此外,它在国际监测减少温室气体的国家绩效方面也做出了一些让步。中国政策的这种变化大部分是与美国进行双边谈判达成协议而不是多边条约的结果。在唐纳德·特朗普(Donald Trump)竞选之前,美国和中国政府对双边合作似乎都比较满意,两国都将其视为缓解全球气候变化的关键。然而,特朗普单方面退出《巴黎气候变化协定》的政策已经取消了美中关系中的这一合作领域。换句话说,特朗普的举动显示了一个国家既可以挑战美国政策制定者所定义的美国利益,又可以是秩序的适度支持者。
8.国际信息秩序
第八个秩序是国际信息秩序,即国家如何管理信息的跨境流动。在此所有领域的秩序中,该秩序可能是最不发达、最复杂且竞争最激烈的。它包含许多有争议的问题,其中两个最明显的似乎是互联网治理和商业间谍活动的合法性。似乎没有明确的规范或制度能够反映这一秩序中主要的产物或有规律的活动。竞争的主要轴心之一在中美之间。 在治理方面,中国希望联合国国际电信联盟带头规范互联网。美国更喜欢当前与政府、技术公司、企业和非政府组织互动的多方利益相关者治理流程。因此,在网络治理领域,可以说中国正在挑战现有的规范和非正式制度,其从根本上是在利用国际宪法秩序(主权和不干涉内政)来挑战信息秩序中的多方利益相关者治理。
至于商业间谍活动,事实是直到最近,美国一直是规范性的离群值。因此,中国实际上已经遵循了网络商业间谍活动中占主导地位的行为规范。但是,为商业利益而进行网络间谍活动的知识产权行为规范可能正在发生变化。如果有更多国家公开批评网络商业间谍活动,那么任何持续的政府支持的网络商业间谍活动都会使中国更加明显地处于信息秩序的这一要素之外。然而,到目前为止,反对以网络为基础的商业盗窃的规范还不够完善且存在争议。 可以说,网络商业盗窃并没有违反现行的行为规范。尽管网络支持下的商业盗窃行为确实在挑战美国的偏好,但它也没有违反国际法。
 
 

三、结 论

 


综上所述,在将中国定性为挑战统一的自由国际秩序的修正主义国家时,政策界和权威人士通常避免将“秩序”和“挑战”同时操作化。如何做到这一点具有明确的政策影响,从而影响美中关系中的重大利益。由于未能将这些核心概念操作化,尤其是在过去的五年左右的时间里,政策和公众话语通常都忽视了中国对待不同秩序的方法的巨大差异。表1总结了作者对中国对于这些不同秩序的应对方法的简略编码。但是,需要对秩序的合规和支持进行更系统的操作化,以确定国家与多个秩序之间关系的明显复杂性。应当创建一个概念上更有效、更可靠、更通用的连续体,以观察对各种秩序的挑战程度,而不是目前的现状-修正主义的二分法。尽管如此,所有这些都需要编码大量复杂的实证数据。
当谈到国家与国际秩序的关系时,不同秩序内部和它们之间的数量、内容和一致性程度的不确定性表明分析人员首先需要专注于开发通用、有效且可靠的指标。在中国与国际秩序关系的问题上,中国是否构成对国际秩序的挑战决定着其他国家应当如何做出反应。面对令人烦恼的政策问题,学者们倾向于先进行更多的研究,然后再给出答案。但如果说有什么外交政策问题需要在大规模研究项目中使用严谨的社会科学方法,首先回答基本的描述性问题,再得出政策结论,那就是中国与世界秩序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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